2024年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需求

发布时间:2024-10-21 13:48:01 | 点击次数:1254 | 编辑:初老师 | 来源:北京小升初信息网
摘要 本文介绍大兴区2024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包括审核内容、程序等,明确了社保、居住等材料,供2025年升学学生家长参考。

  孩子的教育是每个家庭关注的重点,在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审核工作至关重要。了解相关实施细则,对于家长和孩子来说是顺利入学的关键。北京小升初信息网将详细介绍审核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帮助2025年及以后升学学生家长参考。

  根据北京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文件。各镇(街道)可结合各自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审核实施细则,并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日常联合审核机制。

  一、审核材料

  1.在京务工就业材料。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

  3.全家户口簿。

  4.北京市居住证。

  二、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大兴区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本区内缴纳社保证明,以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自有住房且正式入住的应提供区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期房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交房日期在2024年8月31日前为准)。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租房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材料。租住办公用房无效。

  地下室、半地下室、吵闹街面商铺用房、危房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按照镇(街道)的相关规定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或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材料。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转租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按正常年龄非京籍入学程序办理,在教委入学审核过程中,一经发现已在原籍入学的,取消审核资格,并将失信行为告知已有学籍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门。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1.截至2024年4月30日,审核申请人需持有居住地派出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三、审核程序

  镇(街道)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镇(街道)审核实施细则审核材料。

  (一)镇(街道)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2024年5月6日至5月31日)工作日内,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提出审核申请,领取《××镇(街道)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审核材料申请表》,按照镇(街道)审核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到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镇(街道)统筹辖区内审核工作,结合实际明确材料审核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细则要求具体负责。

  1.在大兴区务工就业材料:缴纳社保证明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2.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区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租房材料由镇(街道)负责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由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批准书,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本文件由区教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的指导要求》(京兴教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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